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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7

长大教〔2010〕1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倡导并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从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取得丰硕的教学成果。为完善此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材料准备

第三条 申报成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成果材料包括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申报书、成果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成果其它支撑材料等。

第三章  成果奖的申报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方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校内首创的;

2.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

3.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纯理论性、探讨性的论文;

2.只有论文或总结报告的;

3.没有在学校及同级以上单位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需填写我校统一制作的《长安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能反映该项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院、部处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所属单位申请,经所属单位评审同意后,向教务处推荐申报。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数量以当年度所发通知为准,但个人(以教学成果主持人身份)每次只能申报一项教学成果。

第十条 教学成果申报,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集体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组织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成果奖的评审,评选出的结果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经学校专家组评选出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授奖前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教务处,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业绩考核,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收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获得校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及其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九条 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具体奖励按照《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教学成果管理办法》(长大教〔2003〕8号)文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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