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扎实推进审核评估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质量保障共同体建设,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效果,根据《长安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教评〔2021〕6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课堂教学,以自然学期进行,不包括各类实习和毕业设计环节。
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即某教师讲授某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
二、评价办法
1.包括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教学督导评价、领导干部评价、教师自评和教师评学。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同行专家评价、院级教学督导评价、领导干部评价、教师自评和教师评学。
2.综合评价结果计算根据《长安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参考比例为:优秀不超过20%、良好不超过50%,在本教学单位后1%且经同行专家和教学督导复核评价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课程确定为不合格,其余课程确定为合格。
三、具体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依据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同行专家评价、教师自评、教师评学应做到评价课程的全覆盖。
2.本次综合评价使用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在线填写评价数据。方法1:教师登陆“信息门户”以后,点击“全部服务→质保系统→切换相应身份→课程评价”对本学期相关课程逐门进行评价;方法2:教师登陆“长大移动门户”APP以后,点击“更多→工具应用→质保系统→切换相应身份→课程评价”对本学期相关课程逐门进行评价。
3.同行评价需选择同行教师身份,督导评价需选择校、院督导教师身份,领导干部评价需选择校、院领导身份,教师自评、教师评学需选择教师身份。
4.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于2025年1月31日前填报评价结果。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教师参加讲课竞赛、教学能力培训、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申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2024年12月17日